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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立平 两极社会与合作主义宪政体制
 一、两极社会与权利失衡
  
  早在2002年亚洲开发银行第三十五届年会“中国日”研讨会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鲁志强就指出,按照国际通行的判定标准,中国已经跨入居民收入很不平等国家行列,收入分配问题已成为中国当前社会问题中最引人注目的问题。这是中国首次公开承认进入居民收入很不平等国家行列。自那以后,尽管收入差距的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但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仍然没有得到遏制,基尼系数仍以每年一个百分点的速度增长。
  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是什么原因使得中国居民的收入差距在十几年的时间里发生了如此戏剧性的变化?在这种变化背后的深层因素是什么?对于导致这种变化的直接原因,人们已经进行了许多的讨论,比如,收入分配制度的问题,个人收入所得税的问题,贪污腐败的问题,瓜分国有资产的问题等等。但问题在于,为什么这些不同的因素会共同加剧着社会的不平等?这些因素为什么会在这样短的时间里对贫富分化产生了如此巨大的影响?这些制度或因素本身又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形成的?实际上,只要我们认真地追溯一下,就可以发现,在这种种因素背后的,是不同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所存在的巨大差异。因此可以说,贫富悬殊的背后是不同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失衡的结果。
  一篇有关北京市出租车行业的调查报告(见王克勤《“空手套白狼”起家:北京出租车业垄断黑幕》),详尽地分析了北京市出租车行业的运行情况,同时也给我们分析贫富悬殊是如何形成的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案例。按照出租车司机的说法,他们每个月的营业额在九千元左右,即每天大约三百元。但这营业额的一半左右,要作为“份钱”交给出租汽车公司(据上述报告,份钱最多的达到五千多元)。除此之外,这九千元中,还要包括下列支出:燃油费一千八百元左右,修理费约四百元,车上用餐费三百元(每日十元),应付罚款等其他开支每月一百元,每年的出租汽车车辆、计价器年检费等费用合计每月平摊三十元,个人收入调节税每月六十元。扣除上述开销后,出租车司机的实际收入大约为每月一千八百元(这个收入水平也为一项全市的调查所证明)。如果发生患病、严重违章以及其他事故等情况,可能连一千八百元的收入也无法保障。而且,这表面看起来还差强人意的收入,是以每天十几个小时的工作时间(有关调查表明,出租车司机平均工作时间都在每天十三小时以上,就是说,如果按每天八小时标准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时间里将份钱和其他必不可少的开销挣出来就算不错了)和节假日不休息为代价的。即使是以一千八百元计,我们也可以看出,它只相当于上缴给公司的不到二分之一,甚至只有三分之一稍强。
  在过去,昂贵的购车款是由公司支付的。但近些年来情况已经明显不同了。首先是车价大大下降了;二是现在的出租汽车公司已经用风险抵押金等名目,基本将购车款转嫁到司机的头上。就是说,一个司机要租用公司的出租车,要向公司交纳三万到五万甚至更高的风险抵押金,许多跑“双班”的出租车司机开一辆旧夏利给公司交的风险抵押金高达八万元。尽管从理论上说,在合同期满后风险抵押金是可以退回的,但正如上面的报告所披露的:许多人离开公司的时候,风险抵押金已经被公司连扣带罚而所剩无几。这意味着,至少从逻辑上来说,购车款基本是由司机垫付的(司机普遍将这称其为自己的投资)。正因为如此,有人说,现在的出租车公司实际是空手套白狼。但从最后收入的分配上来看,同时付出购车款和劳动的司机只能得到收入的三分之一,而出租车公司则得到三分之二(当然这当中也包括一些由公司承担的费用和成本,故不能完全看做纯收入)。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种收入分配的格局?许多人将其归之为出租车行业的垄断以及大量想做出租车司机的人的存在(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是所谓劳动力的几乎无限供给)。这当然是没错的。但问题在于,只要是在这种垄断行业中,只要是在劳动力供求关系失衡的情况下,这种极端不公正的收入分配就是天经地义的吗?就是必然会存在的吗?实际上,这当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劳资双方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是高度失衡的,或者说达致追求利益能力均衡的机制是缺乏的。正如有关的调查所表明的,在签订有关合同时,作为劳方的司机处于完全的被动地位,几乎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能力。试想,如果有能真正起作用的出租车司机的工会组织,有工会与公司之间的工资谈判机制,有工会可以施加压力的制度化手段,利益分配上的如此不合理的状况就有可能得到改善,即使是在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情况下也是如此。而事实上,为了保护劳方的利益,我国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就开始推行集体协商制度。在这个制度中,对企业内和行业内的集体协商制度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而且特别突出了工会组织在其中的作用。但在出租车行业中,似乎并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这样就使得一盘散沙的司机缺少用集体或组织的方式为自己争取合法利益的机制。可以说,正是这种权利的失衡,造就了一种高度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
  追求利益的能力与权利的失衡,已经开始成为塑造中国的利益分配格局和社会结构的一种重要力量和机制。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社会的两极化结构就开始形成。而追求利益的能力与权利的失衡,就突出地表现在两极社会的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其实,所谓强势或弱势的概念,首先指的就是社会影响力或是为自己争取利益的能力。从目前的情况看,在强势群体一方,各种力量不仅已经形成了一种比较稳定的结盟关系,而且具有了相当大的社会能量,对整个社会生活开始产生重要的影响。这个强势群体的社会能量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的影响。在九十年中前期实行经济紧缩的方针时,一些房地产商赞助了一系列的经济发展研讨会,由经济学家出面呼吁政府实行宽松的财政和金融政策。这可以看做是一个开端。第二,对社会公共舆论的影响和话语形成的能力。在九十年代中期之后,传媒更多地受这个强势群体的影响。而由知识分子制造的主导性话语也更直接地体现了这个群体的价值和主张。第三,形成了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的依附型关系。因为不管你愿意不愿意承认,弱势群体的许多机会,是由强势群体提供的。
  而弱势群体在追逐自己的利益上,显然处于无力的状态。这首先表现在,弱势群体在国家的政治构架中缺少利益代表。根据1999年2月1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人权发展五十年白皮书》,1998年初选出的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共二千九百七十九名,其中,工人农民占百分之十八点九,知识分子占百分之二十一点八八,干部占百分之三十三点一七,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占百分之十五点四四,解放军占百分之九,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占百分之一点一七,归国华侨占百分之一点二四。很显然的,弱势群体拥有的众多人口与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中代表的比重是很不相称的。而更重要的是,在我国,弱势群体难以充分行使国际上通行的弱势群体表达自己利益的制度化方式,如游行、请愿、罢工等。在西方市场国家中,弱势群体即使拥有这些权利,他们也仍然处在弱势的地位。而在利益已经高度分化,弱势群体连这些最基本的权利也难以保障的情况下,他们就只能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
  
  二、权利低水平均衡下的非制度化生存
  
  那么权利的失衡是如何形成的?为了说明这个问题,需要我们注意到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即在正式制度层面上的权利低水平均衡。更确切地说,目前我国各群体在社会权利上是正式制度层面的权利低水平均衡与非正式层面的事实上的权利失衡结合在一起。

  所谓权利的低水平均衡,在现实的层面上表现为对社会各个群体——包括穷人和富人的权利保护均处于一种较低的水平上,并由此形成了一种低水平的权利均衡。在最近一段时间,“私有财产入宪”的问题引起广泛的关注,与这种权利的低水平均衡有着直接的关系。事实是,在我们的社会中,无论是富人的财产还是穷人的财产,都缺少法律的和制度化的保障。前者如资本创造的财富,后者如城市中被强制拆迁的住房和农村中被强制征用的土地。而在市场经济所创造的新的社会关系中,这种权利的保护就更是缺乏。如在面对政府的时候,私有企业的权利是什么?在面对劳方的时候,资方的权利是什么?在面对资方的时候,劳方的权利是什么?在面对政府的时候,普通民众的权利是什么?对于上述诸如此类的权利,不仅缺乏保护,有些甚至连基本的界定都付诸阙如。
  正因为对各个群体的权利均缺乏正式的、制度化的保障,在我们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存在着相当普遍的“非制度化生存现象”。举例来说,在经济生活中,如果一个企业遭遇到被政府部门处罚之类的事情(不管自己是否有过错),通常的做法是:首先看政府有关部门中有没有熟人或“关系”;如果没有,就要尽力搜寻朋友、下属以及他们的亲属中有没有上述的熟人或“关系”;找到了这样的熟人或“关系”,如果遇到的不是什么大事情,当然是请吃饭、送礼物,以求通融;如果遇到的是较大的问题,就需要行贿或其他的交易了。一般的情况下,应当是“圆满”的结局,对企业的处罚规避掉了,企业节省了一笔开支,有关的人员得到了好处,甚至在这个过程中会结识新的朋友、缔结新的“关系”,从而为今后的“故伎重施”做好准备。甚至一些本来正当的事情,也需要通过这种非正式的方式来进行。
  上述状况,在中国企业界中恐怕不是个别的现象。诸如此类的现象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生存状态。我们可以将这种生存状态称之为“非制度化生存”。所谓非制度化生存,是指人们所赖以生存的制度环境缺少确定性,对社会行为主体的权利缺乏明确的界定和保障,在遭遇某种需要解决的问题或情况的时候,不是依据明确而稳定的制度安排来解决,而是依靠一次次的具体博弈。而结果,则取决于每一次具体博弈的特定环境。
  而弱势群体的“非制度化生存”更是显而易见。在收容制度废除之前,一个公民在城市的大街上行走,只因为没有证件或证件不全,就有可能被收容,甚至受到人身侵害乃至失去性命;一个城市居民的住房可以在不经过房主同意的情况下,以极不合理的补偿费用被强行拆除,而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除了很少能解决问题的上访之外,几乎没有其他的保护自己权益的方式;在每一年,全国大约有几百万的农民工的工资被全部或部分的拖欠,而他们除了采取爬吊车威胁自杀的方式之外,很少有其他有效地保护自己权益的手段;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民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现象更是普遍存在。
  但是,正式制度层面的权利低水平均衡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在另一个方面,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非正式的层面上,不同群体的社会权利远不是处于一种均衡的状态,而是处于一种事实上的不均衡状态。因为不同群体的结构位置、社会影响力以及所拥有的机会结构是不同的,因而他们为自己争取利益的能力和事实上的权利也是不同的。这种差异也突出地表现在前面所说的强势与弱势群体之间。
  以上述的企业“非制度化生存”为例。从理论上说,这种非制度化生存可以是发生在两种不同的情境之中。一种我们可以称其为“避害型非制度化生存”,前面所讲的例子就是典型的“避害型非制度化生存”。企业在这样的行动中,是为了规避掉对自己的惩罚。另外一种我们则可以称之为“趋利型非制度化生存”。也就是说,是通过某种非制度化的手段来获得利益。这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的“圈地”运动中表现得最为明显。最近有业内专家估计,八十年代末以来,土地出让、转让所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最保守的估计每年也达一百亿元以上,“比走私造成的损失还要大”。据国土资源部初步统计,1999年至2002年,全国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达五十四点九万件,涉及土地面积十二点二万公顷,即达十二点二亿平方米。对土地违法责任人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的有三千四百三十三人,刑事处罚的有三百六十三人。可以说,这些国有资产中的绝大部分,就是在这种某些企业或个人的“趋利型非制度化生存”中流失的。
  但在现实中,这两种非制度化生存往往是难以区分的。比如,一个民营企业要在银行贷一笔款。假设从项目本身来说,这个贷款风险很小,银行是应该贷给他的。但在现实中,要真正贷到这笔款,有时候又需要向银行的有关人员行贿。在这种情况下,行贿的行为是趋利还是避害?从本应该按正常程序就可以得到贷款的角度说,这是一种避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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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11-21 17:37:41 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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