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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山下乡”运动的后果

强坛又再聊起“上山下乡”的话题,实在是令人有点儿语塞的样子。这话题是个大话题,要讲透,得有个大部头才行吧。但讲开了,要不发言,又真憋得难受。想起一句电影台词:做人要厚道。只是我们这地方,有不少戈培尔博士的信徒,认为只要能把谎言重复千遍,就能起到给别人洗脑的作用。

从历史的角度说,“大跃进”运动是中国一场伟大的工业革命,“上山下乡”运动,则是一场现代化中国农村的伟大革命。正如无论怎样正面肯定“大跃进”运动,那怕是“亩产万斤”的疯狂也是不过分的一样,无论怎样正面肯定“上山下乡”运动,那怕它给一些人带来痛苦,也是毫不过分的一样。“上山下乡”运动对国家前途、民族未来,功在千秋。

不过也无须讳言,“上山下乡”运动对个体来说,无论是自愿去的,或不自愿去的,都是一件艰苦的事情,不妨比较一下说,“抗美援朝”是一件“保家卫国”的伟大事情,但对作为个体的邱少云而言,则是十分痛苦的,而且,最终还是赔上性命的事情。“抗美援朝”再伟大,再光荣,对他来说,有什么实际利益呢?除了痛苦,没有任何利益。但是,我们不能因为邱少云的个人痛苦而轻率地否定“抗美援朝”的伟大意义一样,不能因为某个个体的痛苦就轻率地去否定“上山下乡”运动。知识青年到农村去,不论是扎根的也好,轮岗的也好,总是给我们落后的农村地区送去了先进文化。否定“大跃进”是否定了我们自己独立的工业体系,否定“上山下乡”,则把农村重新回推蒙昧的原始状态。

后果是严重的,否定“上山下乡”不仅荒废了已取得的建设成就,更严重的是国家也坠向崩溃的轨道。这事儿后面再谈,现在,先谈谈“上山下乡”运动的法理依据。因为,“上山下乡”最为人们所诘问的是这场运动让一大批社会个体受了苦。问题是如果法律让人们吃苦头了,我们是否还应该守法?

人们说那个时代是人治社会而不是法治社会,实在是给我们民族洗脑的药物。现在回过头来看,事实是恰好相反的,那个时代才是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相信会有人问:如果那时代是法治社会,那砸烂“公、检、法”是怎么回事?这不是破坏法治的吗?

持这种看法的人,对法治的认识片面,以为法治社会标志的就是有许多法律条文,以为法律条文越繁琐,表示法治社会的建设就越成功。这样的认识,把英美等案例法国家都排除在法治社会之外了,自然是错误的。但如果我们接受案例法国家也法治社会的观念,那么,砸烂“公、检、法”这场革命就变得好理解,那不仅是废除某些法律条文,而是要砸烂旧时代的条文法律体系,建立新的案例法法律体系的大革命。以前有句比较流行的说话,叫“下不为例”,指某事只为特例,此事例不成为具法律意义的案例。

所以,砸烂“公、检、法”似乎是很可怕的事情,只是被描述得很可怕,远非实情,那是为建立一个新的法律体系,案例法的体系所必须。比如在当今的现实中,有法律专家鉴于我们虽然立了许多的法,效果并不好。认为案例法体系比成文法更先进,要提出类似砸烂“公、检、法”的建议,建立新的法律体系,实行英美式的案例法。

如果说那个时代是案例法的法治体制,为什么又会给了人们一个人治社会而不是法治社会的印象呢?秘密在于法例的积累少的缘故了。因为新中国建立时间短,案例积累几乎是一片空白,又不想继承旧中国的法例,法律就少了,结果造成人治社会的印象。以英美国家为例,它们的法例都是几百年积累下来的东西,自然丰富成熟。

那么,“上山下乡”运动法理何在?根本地,在于宪法规定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一条。因为根据这一条,中国每一寸的山山水水,都属全中国人民所有,对每一寸山水,不管富裕还是贫穷,都拥有主人的权利。

但中国的山山水水,发展是不平衡的。中国与美国这样的一些国家不同,美国地大人少,可以把大量的地荒着,只挑最适宜人类居住的地方住着。中国却是不行,固然地大,却是人多,山地、沙漠这样的地区也多,不适宜人类居住的环境也住上人了。这是没法改变的历史条件,我们人唯一可以选择的,是把不适宜人类居住的环境改选为适宜人类居住。“上山下乡”运动所表现出来的,也正是这样一种勇气和决心,彻底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使之现代化。

当然,“上山下乡”运动对上层建筑的影响,就是立下了一条法例:每一个中国公民,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建设中国贫穷落后的地区。这是公民权利。也是公民义务。当然,这是一条新法例,是以前从未有过的新法例,人们不能立即认识或接受,也是不奇怪的。不说国内,以国外的情况,也同样会这样。新法例出现后,会引起争议。这时,就需要动用政治力量加以宣传、解释,就很有必要了。

强坛有人讨论“上山下乡”的自愿或不自愿,这其实有点儿可笑,因为,对于法律,只有遵守或不遵守的问题。不管自愿还是不自愿,法律就是暴力,必然带有强迫性。当然,对于“上山下乡”这条法例,不是不可以争论。但我们可争论的应是这条法例应是怎样均衡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而在法例具体执行的细则上,有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观念等等。



“上山下乡”运动不仅是我们中国一项新农村建设的物质工程,同时也是一项法治建设、和社会道德建设的软实力营造工程。对我们社会生活所带来的一连串的巨大影响,几乎可以用天翻地覆般来形容。所以,也难怪当时的国家领导人在自己的生日餐宴上,特意把董嘉耕和邢燕子这两位知青安排在自己身旁,比同桌大名鼎鼎的王进喜和陈永贵还要靠近他自己。对两位晚辈而言,自然是极大的荣誉,而于那位前辈,这年青的一代,这些新型农民,代表着祖国未来的希望。座位的安排,还是有这深意在里面吧。

法律制定下来,就需要人们遵守,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但一个社会,不是说制定下许多法律,然后迫使人们遵守,就叫做法治社会了。按最经典的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的定义,法治社会的前提,是订立良法。所以,他说恶法破坏法治。那么,“知识青年到农村去”这一法例,是建设了法治社会还是破坏了社会法治呢?首要的判断,这一法例是恶法还是良法。

我们可以从思想理论和执行实践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从执行实践上说,这一法例不可能是恶法。因为,“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有许多前提条件,充分考虑了不同家庭的特殊需要和个人的自然权利。比如,独生子女不用去,多子女家庭最后一个子女不用去,身体状况不良的可以不去,同时,对思想不通的知识青年,不是派警察押去,而是通过思想工作动员相关青年履行公民义务。

从这些前提条件中,我们可以体会到当年“砸烂公、检、法”是十分英明的选择。因为,在“知青下乡”这一法例中,案例法对条文法的优越性表露无遗。如果用条文法规定,比如,年满多少岁的知青要到农村去,会造成一刀切的后果。如果不一刀切,设置这么多的前提条件,一定会被别人钻空子,搞特权,造成执行上的不公平。

在案例法中,“知青下乡”虽然设置了许多前提条件,仍能体现着人人平等的伟大精神。因为,不管你是高官的子女,平民的子女,还是知识分子的子女或草莽愚夫的子女。都要遵从这一法律,行使自己作为国家公民的权利,履行自己作为国家公民的义务。高官并不能随便开先例,先例一开,就等于立下一条新法例。即使高官能搞特权,在把子女调回城时走后门,也仍得先到农村去。而且,也得有允许知青回城的政策法例才行。后来的知青大回城,就是因为开了先例的结果。

从思想理论上说,以当代的观点,“知青下乡”有没有侵犯人权?这是当代区别良法与恶法的重要指标。

判断一条法例是否符合人权,我们不能孤立起来看,必须根据当时社会的道德基础来进行判断。因为,法律建立在社会道德观念的基础上,比如说,如果一个社会认为腐败并非是坏事,那么,这个社会就不会去制定反腐败法律。因为违反社会道德了。即使制定出来,因为得不到社会认同,也是难以生效。当然,有这样的情况,就是社会的统治上层和社会下层发生意见分歧,上层违反社会传统道德制定新法律,并强制推行。若这样的新法律合乎历史发展要求,最终可能会改变社会道德。

一条法例是否符合人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社会的道德诉求是否符合人权。如果社会的道德诉求是合乎人权的,那么,顺应这一诉求的法律就是合乎人权的,违反这一诉求的法律则是反人权的。但实际情况,会更复杂些。比如性奴给社会提供性服务,符合买春者的人权。却又不合性奴自身的天赋人权,那怕她是自愿的性奴。因此,社会道德,应有比人权更高的诉求。保障人权,只是实现这一道德诉求的途径。

我们今天,形成了一种新道德。人们活着就是为了追求物质享受,追求肉体刺激。而在过去,人们追求的是幸福。有些人悲叹今天已找不到幸福,不过是人们再不把幸福当作生活的追求罢了。

对幸福的获得,那个时代的基本诉求就是“造福后代”。今天的人们鼓吹“人不为己,天殊地灭”,这种道德观对一个民族来说,是很愚蠢的。相反,造福后代的观点,对民族生存,却是大智慧的。试想想,若每一代人都奉行造福后代的道德,必然的后果,就是每一代人,一方面享受着前代留下的福荫。另一方面,又为下一代创造幸福。于是,一代又一代,生生不息,幸福不断。但是,若每一代人都只为自己考虑,结果,就是灾患后代。于是,每一代人,都承受着前一代的灾难。为了在灾难中寻找些幸福,又为后代创造更大的灾难。

知青作为“上山下乡”这一法例的开拓者,吃苦在前是在所难免的了。但与他们的前辈相比,他们享受着前辈留给他们的福荫,就是一个和平的环境,一个没有人压迫人,没有人剥削人的社会。这是前辈的牺牲留给他们的福,他们没有叫嚷着前辈为什么不留给他们一个富裕的社会。为了他们的和平,邱少云痛苦地死去了,我们还可以对邱少云叫嚷些什么吗?那是负义之徒,无耻之徒的行径。而上山下乡的知青,又给后辈留下了什么福呢?应该是有许多的。比如一些山寨厂,这些乡镇企业在改革开放之初是发挥了重大作用的。再比如当年到西昌工作的年青人,称得上是上山下乡了,但没有他们的艰苦,又怎会有今天的航天成就?

董嘉耕说: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第一线,知青再艰苦也没有那些在枪林弹雨中的烈士艰苦,他们用鲜血与生命奋斗,没人给他们回报,有的人连名字都没有留下来,如果将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作为利益与名利的得失来衡量,就抹杀了知识青年要成为什么人的这个问题。对前辈留的福荫,对自己这一代人对后辈的责任,董嘉耕有清晰而正确的认识。

我们不能把政府组织大家行使应有的权利,履行共同的责任看作是侵犯人权。“上山下乡”到底有没有侵犯人们的自由权呢?据当年的知青回忆,那是没有的。比如,有些知青下乡了,就从回到城里,并没有呆在知青点。当然,他们不能到国营企业工作,但行动自由并没有受到侵犯。就后来的情况,是有对知青不公平的地方。比如,嫁了当地农民的女知青不能返城,以及娶了当地姑娘的男知青只能自己回城,家属不能带回。不过,这是后来的政策问题,已不是“知青下乡”这条法例的事情了。

 三
  传统的中国思想,有道是“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正是所谓封建意识者。知青下乡以造福后代为道德诉求,城镇里的青年人离开相对富裕的生活环境到贫穷的农村,到边疆,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是人往低处去的大流动。因此,“上山下乡”对我们中华民族的思想意识,是一场颠覆性的洗涤运动。千千万万个家庭在亲历这一运动中,形成、并强化了崭新的民族道德观念。
  当然,对任何事情我们不能抱过于理想化的眼光,而需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知青下乡固然有其光明的一面,有特积极的意义。但把理想与现实相对照,现实是存在不少阴暗面的。比如,有些地方的农民其实并不欢迎知青到来,觉得他们来抢利益了。有些地方,农民和知青间的矛盾,闹得挺激的,需要当地政府调解。当然,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事情有点儿阻滞,有时才是成功的保证。
  我们现在有些人,喜欢嘲笑那个时代割资本主义尾巴。不过,笑归笑,基本属于人云亦云之类。或者,是受敌对势力洗脑的结果。就我所知,农民和知青间的矛盾,有一部分原因,却是知青们要沾农民那条资本主义尾巴的光。
  城里青年大多不习惯农村的生活方式,那不是天天有肉吃的生活。当然了,有肉吃的那天,那也是城里人不曾见识过的丰富,可能是吃到肚子喊疼也吃不完。杀上一条猪,够全村人吃的了。但到了没肉吃的时候,日子是不好过的,知青们就去偷农民的那条资本主义尾巴。后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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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11-16 9:06:03 作者:jiang0301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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