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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有财产吗?
来承担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的费用。这里且不说将这笔收入用于盖楼堂馆所、搞形象工程、公款吃喝、公务员福利等方面的问题。
  ⒋现行政策质疑
  现行的承包地的补偿政策中,最大的问题在于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有两个方面需要质疑:
  (1)现行政策基本上是计划经济和城乡二元结构政策的思路,过分地压低给予农民的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2004年)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目前征地补偿的不合理都和这一条规定有关。
  什么是“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当然是农业生产。
  《土地管理法》上述规定的依据,可能是:农民承包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因此,国家只能按农业生产的价值予以补偿。
  而《物权法》128条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现在既然是政府征用土地,当然是“依法批准”的。那么,根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承包地就可以转让而用于非农建设(这是政府的要求,而不是农民自己的要求)。
  城市化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城市化的过程中,郊区的农田必然要改变用途,从农业生产改变为用于住宅、工业或商业,这是谁也阻挡不了的发展趋势。而现行政策的规定,却按照郊区农民的土地永远是农业用地来计算补偿金,那就等于强制地假定郊区土地永远地只能搞农业生产。这难道不是计划经济和城乡二元结构政策的思路吗?是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背道而驰的。
  举一个例子。某人(甲)有一张新中国建国初期的“开国大典”的纪念邮票,票面价值是1元。50多年后的今天,该邮票的市场价已经是10元。现在政府要强制收购这张邮票,再向邮票市场出售,得到了10元;但政府只付给甲1元钱,其理由是此邮票的原来价值只是1元。多余的9元归政府所得。
  试问:这样的政策合理吗?
  (2)现行政策否定了农民(土地承包人)的财产权利,不符合宪法和《物权法》。
  只有一个理由可以解释在土地出让中,政府得大头,农民得小头的政策,那就是认为,农民承包的土地并不是农民的财产,而是政府的财产;给农民一个小头,已经是对农民的照顾。于是就将郊区农村的集体所有、农民占有的土地,强制性地变为政府的财产,这样的做法符合宪法吗?
  也就是说,现行政策是否定农民对承包土地的财产权的。因此,这样的政策不符合《物权法》,也不符合宪法(宪法严格区分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也要求保护私人财产权)。
  国家或政府为了城市发展或其他公共事业的需要,征用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是允许的。但是国家或政府给予的补偿必须合理。
  如果承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财产权,今天某农民家庭所承包的5亩土地,市场价已经是250万元。政府强制性地从中取得225万元(90%),只付给该农民家庭25万元(往往更少),这样的10%的补偿比例是合理的吗?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补偿的标准应当基本符合市场经济的法则,而不能任意剥夺农民之应得。
  
合理的土地补偿政策

  根据以上分析,农民承包地被征收后的土地出让金,其合理的安排应该怎样?
  山西省在《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2006)中规定:“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集体经济组织。”[8]
  上述政策由省一级政府制定并发布,应该是得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农民承包土地的所有权,从这个角度讲,土地补偿费中有20%留给集体组织,是合理的。集体所得可以发展集体经济,加强社会服务。
  因此,土地出让金的合理分配按如下比例分配,应该是比较合理的,即:
  政府(或有关部门)得10%;
  集体经济组织得20%;
  承包土地的农民得70%。
  或者是:政府取得出让土地的合理开支(开垦新耕地和土地整理费等,这几笔开支的总数估计不超过出让金的10%),将所余出让金的20%给农村集体组织,将80%给予承包土地的农民。
  分配农民的部分,是一次性补偿,还是解决农民的安置和社保,可以根据各地情况和农民的意愿而确定。可能比较合理的安排是:取出一部分解决农民的社保(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活保障等),其余大部分支付给农民,作为农民的财产所得。这样的安排可以称为“保障加支付”的政策。
  
新政策的效益预期

  这种合理的承包地补偿政策,很可能得不到许多地方官员的赞同。因为他们将失去一大笔地方预算外的收入。但是从国家和人民利益考虑,新政策必将带来以下的巨大效益:
  ⒈将使几千万失地失业农民大军成为创业大军
  现行的土地补偿政策已经并正在造成一支人数达到几千万之多的农民失地失业大军。一次性补偿的办法,由于补偿金很有限,大批农民几年后就将失去生活保障。采取“土地换保障”的办法,由于每月的生活补助费非常低(100—200元),大批农民只能勉强地艰难度日。据我在农村亲自见到,许多很有经验的40—60岁的农民,现在只能在分得的住房中,过着最低水平的生活,天天打麻将消磨时间。这实在是农村优秀劳动力的极大浪费。农民失业大军是我国当前及今后长时期内,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
  如果实行上述“保障加支付”的政策,每个农民家庭,不但能得到各种社会保障(医疗、养老、基本生活等),大约还能得到100万元以上的财产收入。农民依靠这笔财富,完全可以发展个体经济、民营经济,或合资建立股份公司。具有农业经验的农民,可以从有土地的农民手中得到土地转让,发展规模农业经营;或建立股份制的农业公司。因此,新政策必将加快我国的规模农业和高效农业的发展。
  总之,我国将会出现一支庞大的农村创业大军,成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
  ⒉将加速地方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现在我国国家领导人特别关心三农问题,千方百计帮助农民能富裕起来。那么,明确并落实农民对承包地的财产权,调整承包地征收的补偿政策,给予农民本来应该属于他们的财产所得,无疑是使大量农民致富的一条最有效的途径。
  我2006年去台湾访问时,特别注意台湾的农业经验和农民生活。由于台湾在土地改革后实行农民土地私有制,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土地价格急增,使得台湾的农民都富裕起来。农民的经济收入超过一般的城市工薪阶层。台湾经济繁荣的重要基础,就是农民经济。
  郊区农民的富裕,必然会带动广大农村农民的致富,亿万农民的致富必将拉动我国经济的基本动力——内需。
  新的土地补偿政策,暂时地确实会使地方政府减少收入。但是从较长时间看,又会使地方政府增加收入。因为大量的以农民为主体的个体经济、民营经济和股份制经济发展起来后,地方的税收肯定是会增加的。现行政策实际上是“杀鸡取蛋”,而新政策是“养鸡生蛋”。
  富裕的农民和地方民营经济的发展是地方经济和国民经济的最大希望之所在。
  ⒊将有效地遏止农业用地的过多丧失
  现行的土地补偿政策(政府得大头),必然使得地方政府对于土地出让有很高的积极性。这种积极性必然导致全国耕地的过快过多地丧失。中央提出的关系子孙后代利益的确保18亿亩耕地的重大目标,事实上很难落实。
  新的土地补偿政策,地方政府从土地转让中直接所得有限,会有效地抑制政府对出让土地的冲动。这个情况对于中央和省二级政府控制耕地的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无疑是有利的。
  ⒋将使城市化得到有序发展
  城市化是我国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方向。但是城市化需要有序地发展。如果房地产业发展了,而人民收入没有相应提高,房产必然滞销,很容易导致房地产业的泡沫化。新政策将使大量的失地农民富裕起来,使民营经济得到发展,带动更多人民的就业和致富。也就是说,可使城市化和国民经济得到同步的有序增长。
  本文作者相信,本文所提出的农民土地征收补偿的新政策,虽然会遭受不少人的反对,但它对于国家,对于人民,特别是对于农民都是十分有利的。
  本文主要是从理论观点上讨论土地权益的归属和土地征收的补偿政策问题,提出政策调整的大的方向。至于政策的具体变动、新政策的具体制定,还有待各方面专业人士的慎重研究。
 注:
 [1] 郑成思,物权、财产权与我国立法的选择,中国民商法律网,2003
 [2] 安邦,中国面临新一轮城市土地改革运动,和讯网,2006
 [3] 地价也疯狂,新华网,2007
 [4] 2007年南京地价报告发布,龙虎网,2008
 [5] 江苏省政府正式颁布征地补偿办法,扬子晚报,2005
 [6] 东乡县招商优惠办法,每日甘肃网,2007
 [7] 淮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法律网,2002
 [8]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中国法制信息网,2006
  其他重要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
  (作者曾任江苏省农科院院长兼党委书记,江苏省省委委员,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
共有3条文章 页次:3/3 分页: 9 7 1 2 3 :
发布日期:2008-9-7 15:37:37 作者:高亮之 出处:炎黄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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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荟萃] ·中国农民有财产吗?200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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