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儒生,戴震没有、也不可能否定儒家伦理的基本原则,那么,他又是如何解决上述困境呢?我们在分析《孟子字义疏正》的推理的方法特征时发现,戴震的方法很简单,这就是否定共相的存在。他把普遍的理定义为名,即理只不过是概括形形色色个案的一个名称,它本身并不是客观存在。这样,在判断某一个人在情感欲望支配下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时,就不再有甚么抽象的原则可以依循。戴震提出,必须运用以我之情挈他人之情的方法,对一个个具体个案做出判别,而不再是诉诸三纲五常、男尊女卑等普遍原则。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普遍之理和基于个人人之常情和欲望合理性之间的矛盾。必须注意,戴震并没有否定作为儒家伦理基础的理,只不过将其视为共相,它只是一个不能脱离个体而存在的名罢了。这种把个体视为真实而共相只是名称的哲学思想,有点类似于西方奥卡姆(William of Ockham)的唯名论。近年来,西方思想史家在讨论现代性的神学起源时,十分重视唯名论革命和现代自由主义之间的关系。众所周知,西方早期自由主义思想家均是唯名论者。历史上,正因为唯名论将共相视为名或约定,完全颠覆了建立在亚里士多德哲学之上的神学秩序,使人的心灵产生空前的紧张;而唯有个体为真实的主张,更是新教伦理和个人观念出现之前提。